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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发布时间:2022.08.04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和修改,并经会员大会审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在黑龙江省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授权代表机构审批新会员,但须报请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代表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公告作废。会员如逾期半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