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从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和修改,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在黑龙江省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授权代表机构审批新会员,但须报请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代表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公告作废。会员如逾期半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